| 申办事项 | 行政复议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 |
| 受理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 申报对象 | 对我厅行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60日 |
| 相关网站 | www.miigz.gov.cn |
| 收费标准 | 无 |
| 联系人 | 娄松 |
| 联系电话 | 0851- 6839629 |
| 传真 | 0851- 6825910 |
| 电子邮件 | xxcyt@gzgov.gov.cn |
| 办事地点 | 贵阳市中华北路242-5号205室 |
| 邮编 | 550004 |
| 备注 | |
| 办理事项的说明: |
| 如果没有注册过,先注册一个用户帐号,然后登录进用户中心。在用户中心页面左下边点击实名认证,把您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真实联系资料等填写正确后按提示信息与我们电话联系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用自己的用户名登录,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表》,上传相关资料即可。 |
| 申请材料: |
| 行政复议申请表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复议流程 |
行政复议受理
我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厅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我厅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我厅没有依法办理的;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自厅法规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厅法规处对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